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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时伤到被救人的,不需要赔偿。因为我国《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就属于行为...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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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具有“顺序性”,首先依照第一顺位的规则承担责任;不能适用第一顺位规则,依照第二顺位的规则承担责任。同时须注意:即使见义勇为失败(如未达预期结果),对公平责任的承担不产生影响 第一顺位的责任承担规则:(1)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害) (2)与此同时,也“可以”由受益人承担公平责任,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第二顺位的责任承担规则: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受益人承担公平责任,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公司应给予勇敢的员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指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更加明确: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中伤亡的,视为工伤。也就是说,只要员工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因工作原因,都应按工伤处理。公共利益包含每个人的合法利益,其最大特点是面对不特定的人。此外,有关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按照工伤处理。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的活动受伤的,视为工伤。可见,《试行办法》将救人等勇敢行为归类为维护公共利益。尽管《试行办法》已失效,但这一解释是比较权威的,应当参考。另外,《工伤保险条例》所用的字眼是抢险救灾等,这说明《工伤保险条例》并不排除见义勇为是维护公共利益。法律的发展趋势是加强人权保护,倡导社会公德。《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权益的立法精神不可能弱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退一步说,当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应该倾向于保护个人利益,这是现代社会的趋势。所以,见义勇为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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