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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已的犯罪目的的人。是教唆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教唆未达到刑...
过失犯罪是存在相关的间接正犯,行为人本来应该也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联系,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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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是存在相关的间接正犯,行为人本来应该也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联系,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采取了极不负责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国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支配之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理论,过失犯罪表明主观上并没有犯罪故意或犯罪意图,教唆犯属于间接正犯,一般要求具有故意或间接故意。所以,过失犯罪没有教唆者。
不存在,累犯要求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对于共同过失犯罪问题能否成立共同犯罪问题,主要有否定说、肯定说及限制肯定说,主要有两派之争:新派站在主观主义立场持行为共同说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旧派站在客观主义立场持犯罪共同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笔者认为应该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客观条件共同过失犯罪的前提是各行为人须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共同注意义务是共同过失犯罪的核心和关键所在,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核心要件是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作为时应当注意是否侵害某种法益,不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违反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的责任。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注意义务可以分为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在疏忽大意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首先没有履行结果预见义务,自然就不可能履行结果回避义务;而在过于自信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履行了结果预见义务,但是违反了结果回避义务。但是何谓共同的注意义务,日本学者大塚仁认为共同行为人不仅对自己的行为的注意义务是不够的,对其他同伴的行为也应该顾及,即共同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监督而且还要对其他共同行为人监督,即相互监督,相互负责,具体来说,是指行为人应该认识到自己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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