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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村民委会选举办法》选民应当推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的服务选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村委会主任由...
村主任贿赂如何取证,首先要向乡镇、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镇或者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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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暂行条例》,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村支部委员会。 三、党支部委员会候选人由党员和户代表民主推荐,报街道党工委批准。 选举采用差额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按照姓名笔划排列。 五、在全体党员和户代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支部委员直接选举党员差额,选举结果报街道党工委审批。 6、有选举权的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该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的4/5。如果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报街道党工委批准,可以不计入参加人数: (1)因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无法表达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 (3)虽未受到留党查看上述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长期生病不能自理的; (5)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而不转移的。 七、每张选票的候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候选人数的有效性,多于候选人数的无效性;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无效。 八、候选人必须赞成票超过实际人数的半数才能当选。如果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则应根据票数确定候选人。如果超过一半的候选人中有两人(含两人)以上得票相同,无法确定谁当选,则在同等票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的,重新选举不足名额。如重新选举不成功,则不再选举,由街道党工委决定处理。 如果候选人不超过一半,街道党工委将研究决定是否重新选举或直接选派干部担任党支部书记。如果选票中既有党员也有非党员,选举人数符合要求,选票有效,计票时只计党员票。 九、候选人中不允许有直系亲属。如果有直系亲属,应该只保留一个人。其他人应写书面辞呈并自愿退出。 10.填写选票时,根据选票的具体要求填写。 十一、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支部党员或工作人员)按选举人意愿写,一人写选票不得超过2张。 十二、大会选举监票人2人,计票人1人,唱票人1人。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提名,党员大会通过。 十三、计票结束后,做好计票记录,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签字,公布得票情况,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公布当选人名单。
居民委员会主任及委员,可以当选居民代表。居委会主任和成员,首先的身份是居民中的一员,其次才是居委会组成人员。所以,居委会主任和成员,可以依法被推举为居民代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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