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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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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据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每一村民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无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候选人名额不足时,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村民委员会选举,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一次投票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三)品行良好、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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