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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的规定是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即房屋价值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会产...
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的规定是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即房屋价值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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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是有效的。如果卖方因自身的原因导致最终没能签订购房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买方反悔不签订购房合同,定金不会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在实践中,为了尽早销售商品房,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双方先签订商品房预售认购书,购房人依认购书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款项。但往往在正式的商品房买卖谈判中,又因为对具体条款的争议,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进而转为对购房人所缴款项是否视为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而争吵不休。对于认购书的法律性质,一般认为,如果认购书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商品房的位置、楼层、总面积、单价、总价、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时间等,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认购书中约定的款项应当视为解约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如果认购书没有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则认购书只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书”,购房人所缴款项应当退回。
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的规定是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即房屋价值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会产生定金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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