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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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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申请书中还可以同时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 (二)市环保局接收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结果,不受理的,书面告知: (三)市环保局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把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四)有第三人的,市环保局依法通知第三人; (五)被申请人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第三人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七)市环保局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通知当事人开庭审查,市环保局也可以到现场了解情况。 (八)申请人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环保局有处理权的,在15日内依法处理;无处理权的,在7日内转送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有处理权的机关在60日内处理; (九)市环保局在复议过程中,认为其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如市环保局有处理权的将在15日内依法处理,没有处理权的,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十)处理规范性文件期间中止复议程序,处理完毕后或者期限到期,继续复议程序; (十一)市环保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天的除外)。情况复杂,经环保局负责人批准,可最多延长30天。
我国的环境行政复议程序是1、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我国的环境保护厅行政复议如下,一是申请人自购置并安装使用活性炭有机废气净化塔以来,能够做到按照《活性炭有机废气净化塔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有机废气净化塔,不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二是根据省环保厅验收批复、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简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检测中心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以及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关于西安派瑞公司异味投诉监测情况的汇报,申请人能够遵守环评批复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超标或者非法排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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