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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而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
如果驾驶员没有因为这些情况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赔偿: 一、当事人醉酒后驾车; 二、驾驶员无证驾驶或将车借给无证驾驶; 三、驾驶员故意发生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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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定情形有:当事人是醉酒之后驾车的;驾驶人无证驾驶的或者将车借给无证的人驾驶;驾驶人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条款明确规定,“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属于责任免除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有的驾驶员为了保全更大程度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选择做出牺牲较小程度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虽然这一行为导致车辆出险,但仍属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所以,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当然,像这种为了保全最大程度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为之的故意行为,其损失可以让在事件中受益的一方来部分或全部承担。应对方法:对于保险条款的规定不要故意违反。尤其要注意,酒后驾车也属于故意行为(不过,有个别保险公司连酒后驾车也敢承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第二款: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二款规定“……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规定交强险免责事由仅包含“受害人故意”一项,未包括醉酒肇事。 《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追偿。同时还规定,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保险公司往往混淆了垫付与赔付的概念。第22条明确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人身伤亡事故,只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而非免责权,并未规定醉酒驾驶情况发生死亡伤残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赔。 实际操作中:酒驾肇事交强险赔偿,商业险拒赔,但是交强险是先赔付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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