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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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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看有没有无罪辩护理据。掩饰犯罪所得罪:要看是否明知处理的是赃物。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有证据证明推定知道”,不包括“过失不知道(即应当知道而因为过失确实不知道)”,更不包括“无过失不知道”。洗钱类犯罪(即以前通称的赃物犯罪),法律关系、事实认定很复杂,自己处理不明白的,及时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 可以参见本律师(我是刑辩律师网)文章《明知是赃物的一般辩护思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具体辩护思路》 2、律师研究全案证据后才能找到足够多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无罪理据或者二十几个从宽情节要逐一核对、以争取好的处理结果或者刑期。全案证据上百页,现在没办法判断。 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因为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这需要一定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
证明收赃不知情的情形包括不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有正当理由证明财产来源合法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不知情的情况下销赃是不构成犯罪的。 “销赃罪”已经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或者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刑事立案,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1)销赃罪要求有主观上的故意,明知被处理的物品为赃物 2)“销赃罪”已经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窝赃、销赃罪要明知所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事实上窝藏、转移、收购或者销售了赃物。 3)在实践中,肯定对明知的要求还是很高的,当然,口供只是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而不是唯一证据,如果当事人自己说不明知,但是通过客观情况能综合反映应该知道也有可能构成此罪,如:处理该物品的时候,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根本不在明面上售卖等等很多异常情况都有可能有明知方面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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