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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扣押或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案件执行完毕前其他申请执行人对该被执行人持有执行依据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第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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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这段时间。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
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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