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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财产不直接参与分配。如果当事人认为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应当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依照破产程序处理。如果当事人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
被保全的财产先满足了前一个债权人有剩余的情况下,你可以参加分配,不足部分,可以要求债务人用其他财产用于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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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中,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但因为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设定抵押,所以,在进行破产分配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对该财产行使抵押权,以获得优先受偿。即该抵押的财产不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权人不需要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程序,而直接优先获得清偿。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修订) 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八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第九十条规定,“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因此,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且在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第三,被执行人已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第四,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 第五,被执行人系非企业法人。
财产保全是诉讼前或者诉讼中进行的司法程序,即暂时扣押被保全人的财产,以防止其转移财产。财产保全的财产不能直接分配。如判决后,债务人拒不履行,要依照执行程序进行处理。执行程序中,对于轮候查封的,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所有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报道的,由在先查封的人受偿,剩余的,才由轮候查封的人受偿。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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