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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社局规定: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将调整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调整后将分为三档选...
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计入统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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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我市目前正在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和经办规程。
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6%左右)计算。至于本统筹区统一的缴费率定多少,则应按照统筹地区前3年财政和企业实际医疗费支出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测算。各单位的缴费率应当一致。兖政发[2004]12号文如规定凡退休人员超过20%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纳,加重了退休人员多的单位的负担,且没有法律依据。
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证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中规定了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扣缴;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户主个人以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3%缴纳。随收入的增长,个人缴费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为8%。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2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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