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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省对此有不同的规定:以浙江省为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实施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大变化之一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即交通事故侵权人)要求赔偿后,赔偿金额低于其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差额。到目前为止,我们可以看到浙江省是否定这种双倍赔偿。
1、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双重获得赔偿的,不过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不能双重要求的。 2、法律依据参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精神,原执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支付: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两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三项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要求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但是,对于相同的赔偿项目,是不能兼得的。比如医疗费,根据《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对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伤者的医疗费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已经得到赔偿,工伤事故中就不予赔偿了。伤者如果在工伤事故中赔到了医疗费,那么,要求交通事故的责任者赔偿医疗费的追偿权就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来行使了。因此,诸如医疗费这样的赔偿项目,伤者只能选择一种赔偿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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