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共同犯罪并不意味着共犯。共同犯罪是一个法律概念,共犯不是。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谓共犯,是指两人共同实现犯罪,分为必要的共犯...
根据刑法的规定,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即两人以上由于过失行为,造成同一危害结果的,不以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因为在过失犯罪的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我国刑法第26条至第29条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旧刑法第23条至第26条也是如此)。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刑法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四类,使作用分类法与分工分类法统一起来了。于是教唆犯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的共犯人。我们作者一直认为,我国刑法仅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三类,刑法对教唆犯作了专门规定,但教唆犯并不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的共犯人。 刑法第26条至第28条根据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及其处罚原则;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起决要或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起较小作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教唆犯的作用大小不可一概而论,他在共同犯罪中既可能起主要作用,也可能起次要作用,故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表明,对于教唆犯应视作用大小分别按主犯或从犯论处,即将教唆犯分别归入主犯与从犯(特殊情况下还可能是胁从犯)。既然如此,教唆犯就不可能与主犯、从犯、胁从犯相并列。有学者针对这一观点批判道:“我国刑法规定,对教唆犯按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就按从犯论处。这里所说的按从犯论处,我们理解,是指准用主犯或者从犯的处罚原则。具体地说,起主要作用的,从重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同正犯是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相关延伸】 问:共同犯罪的要件是什么? 答:共同犯罪的要件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2、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3、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
根据刑法规定,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如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其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与其他参加者,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因而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另一类聚众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则要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故只有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是犯罪行为。当首要分子为二人以上,共同组织、策划、指挥聚众犯罪时,构成共同犯罪自不待言。但当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就是一人以聚众方式犯罪,无共同犯罪可言。由此可见,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有人认为,聚众犯罪都是共同犯罪,在上述情况下也存在主犯、从犯与胁从犯的区别,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其余的参加者是从犯或胁从犯,但立法者根据打击少数、争取教育改造多数的刑事政策,只规定处罚首要分子。可是,从法律上判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标志,是法律是否对该行为规定了刑罚后果(法定刑);如果没有规定刑罚后果,即使明文禁止,也不是犯罪。既然刑法没有规定处罚其他参加者,就表明其他参加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参加者也不可能是从犯与胁从犯。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区别:聚众犯罪是要有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是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犯罪。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50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