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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鞋子被偷后,游泳馆是否会赔,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游泳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游泳鞋子被偷后,游泳馆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承...
游泳者自购票以来,与游泳场馆建立了合同关系,游泳场馆有相应的卫生安全义务。例如,安全员是否配备到位,池内是否配备救生设施,是否有相应的防滑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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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海滨游泳场等游泳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配备相应的合格救生人员和救生设备、器材;(二)设有能通观全场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三)海滨游泳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区域和危险区域标志。在因台风、暴雨、赤潮等恶劣天气或海水受污染等原因不适宜游泳的情况下,海滨游泳场应当公告禁止游泳,并进行巡逻,制止旅游者下水。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图书馆、文化馆、公园(植物园)、除文物建筑类和遗址类外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公益性互联网上网设施等活动场所,应当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公益性的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应当向学校或者社会团体组织的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和随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参观的未成年人免费开放。体育场馆、动物园以及非公益性的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物建筑类和遗址类的博物馆、影剧院对未成年人实行至少半价的票价优惠。
在游泳池发生溺亡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游泳池提供服务存在缺陷,对溺水死亡存在过错的,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如果溺亡人一方本身也存在过错的,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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