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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时可以再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这个约定是有效的,但只在离婚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这个约定对银行是...
但从协议内容来讲,这是男方对自己财产的任意处分,应当是有效的,其实就是约束男方不要提出离婚。但是本人认为这属于一个附条件的合同,有以下几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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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离婚协议相当于合同的性质,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合法的,双方都应履行。 现将房子给妻子或子女,视同约定,当然给子女在法律上应为赠与的性质。 总上,离婚后,该离婚协议生效,约定给谁就是谁的,但要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因为这种赠与也可撤销。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的能反悔。不能因为属个人婚前财产就可以单方破坏协议,因签署离婚协议时,两人仍为夫妻关系,如反悔必须双方同意,方可生效。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单方进行变更。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从你描述的事实来看,这房屋应当是你父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当中将该房产归给儿子所有,这属于赠与; 2、而父母亲离婚并没有取得房产证明,待办理完房产证明以后,该房产就登记到母亲的名下了。待办完登记以后,你母亲又在民政局公证将该房产又公证赠与给儿子; 3、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该案属于赠与合同或者协议; 4、虽然经过公证的赠与文书的效力大于其他赠与文书的效力,而且赠与后儿子同意接受该赠与协议或者赠与合同就生效了,但是对于房产等不动产来说,一天没有过户到儿子名下都存在反悔的可能; 5、对于赠与合同的反悔,只要不是公益性的赠与都有可能反悔的,而且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而且还有一个附带条件,也即每月给母亲1000元,那么如果母亲的赠与就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儿子不满足条件,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6、为了避免你所说母亲将房屋卖掉的问题,建议儿子立即要求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这样 就可以避免了,但是,儿子必须按照约定每月支付给母亲1000元生活费,要不然,将来也会有麻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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