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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但是一般合同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只是具体细节由当事人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不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要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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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先补充协议约定,协商不成根据整个合同内容判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的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般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合同标的、价格或报酬; 三、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 4、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因此,住房公积金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的必须条款,如果用人单位有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应当写入劳动合同的待遇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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