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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过程中的注意问题 1.起诉前五项准备 (1)取得家人的支持 诚如结婚并不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一样,离婚同样不只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家人特别是父母的支持,对于离婚中相关纠葛的处理以及离婚后安稳地度过转折期,对当事者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家人对当事者离婚意愿的支持,并不意味着一起卷入相关的纷争中。实践表明,配偶一方的家人与对方一齐处子对立面,常常会使离婚矛盾进一步扩大,使很多本该能调解解决的离婚争议无法达成。 为此,家人的正确支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一是对自己的子女提供情感上的疏导,离婚并不是件什么大不了的事;二是寻找适当的时机与对方沟通,从情感上打动对方,协助调解方案的达成;三是当调解无法达成时,从情感上表示理解;四是涉及小孩抚养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人身安全的保护 陷于离婚争议中的当事者,情绪的波动往往较大。特别当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倾向,或者是离婚的提起是由于一方存在其他过错时,情绪的对立往往更为突出。在离婚的商谈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言语的攻击,甚至简单到一个眼神、一个动作都会被认为是对对方的不屑或侮辱,稍有不慎便会暴力相向。 因而在离婚的商谈过程中,人身安全的保护非常重要。把握此原则,在言语上要尽可能克制,风凉话在这个时候没有任何意义,根本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理性的谈判与沟通,更可能促使调解的达成。 一旦出现暴力相向时,要及时的离开现场,或是报警求助。若出现伤情时,则要注意到公安机关验伤,保留相关的诊断证明,以备后用。而实践中一个有趣的结果是,在离婚谈判中出现暴力问题时,民警会促使双方“痛快”地达成离婚协议,以消除双方的矛盾。 (3)分居的审慎选择 在离婚争议中,若商谈根本没有可能,甚至有家庭暴力等危及当事者人身安全情形时,分居不失为一个避免争议扩大的一个有利选择。 但在分居决定做出时,有三个问题需要考虑好:一是婚是否真非离不可了,分居常会使婚姻处于不可调和状态;二是家庭中的财产是否作了相应的保护,比如财产权利凭证、个人贵重物品及衣物要一起带走;三是小孩日后的生活及教育问题是否一并解决了,或是自己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分居之后,居住地址一定要保密,别向对方透露,以免对方不断的骚扰,反倒造成自己居无定所。 (4)对方的极端行为防范 离婚的意思提出后,不愿离婚的一方要么出于和好的考虑,要么出于报复心理,常会作出一些极端的行为。比如以死相逼,甚至以小孩的人身安全相威胁,有的则扬言要向对方或对方的亲属下毒手,或是向公众揭露对方一些隐私等。 对于这些威胁,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对于以自残相威胁者,尽是避免与对方的正面冲突,寻求对方的好友(注意,这个时候对方的亲属不一定能帮上忙,反倒可能令对方亲属产生同仇敌汽情绪)提供帮助,陪伴对方一段时间,自己则选择分居。一段时间之后,此类极端情绪往往能消除。对于扬言威胁对方或对方亲属者,这一类行为看似恐怖,实际最好解决。在自己或亲属收到威胁信息时,及时向警方报案,此类威胁常常能够消除。对于要向公众揭露自己的隐私者,一方面要妥善地与对方沟通,另一方面则要明确即便对方宣扬也不能改变自己离婚的意愿。 (5)调解方案的积极启动 调解方案的启动,其实是以上四个方面的总括。一个专业的离婚咨询师常常能把握好离婚的调解步骤,即便调解无法达成,但对于双方矛盾的消除,对立情绪的减弱,当事人心理上的疏导,均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调解的实施可以分不同的阶段进行,从离婚的提出,到与对方的详细沟通,再具体到离婚方案的商谈,逐渐推进,不要急于求成。实践证明,离婚方案越早做出让步,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但不让步,并不意味着不商谈,在协议的签订时仍可以做出让步,以使离婚手续的办理更为顺利。 2.离婚答辩三大智慧 (1)管辖异议的提起与否 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人情官司仍无法避免。打官司先找好法院的情况仍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实际上“关系”的疏通并没有多大意义,很多时候给当事人的只是一个心理安慰。只要当事人一再坚持,“关系”给对方的保障往往难以奏效,毕竟法制在逐渐进步。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被告而言,管辖异议的提出有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避免对方先人为主的人情官司,先提出异议争取到心理上的平衡;二是督促法院正确管辖,特别是经常居住地不在户籍所在地时,管辖异议常能获准;三是争取证据取证时间,一般情况下在无特殊情形时,申请延期审理往往不会批准,但管辖异议的提出必然会有一个时间审理。即便当庭驳回,也会有一个上诉期。 (2)离与不离的答辩智慧 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特别是对于女方而言)常能获得离婚条件上的主动。中国现在的离婚制度,采取的是限制离婚主义,也就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第一次起诉通常不会判决离婚。而原告起诉离婚,都是想尽早实现离婚的目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是被告要能配合,否则第一次起诉常会被驳回。 在此种情况下,原告要想一次就实现离婚的目的,在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方面就应做出一定的让步。实践中,被告利用好这一点,在权益上多磨出一些是不难实现的。 (3)要求赔偿的答辩请求 离婚诉讼中不存在反诉的问题,这是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最大的不同。对于财产的分割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子女抚养费用的要求,均是以答辩的形式做出,并且不存在先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问题。 注意到这一点,不要被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误导。离婚诉讼并不只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应该审被告的答辩请求。 3.庭审策略八个要点 (1)增加诉讼请求 离婚诉讼请求出于策略方面的考虑,既可能是为省案件受理费故意少列财产分割请求,也可能是为给被告一个“烟雾弹”,故意少提诉讼请求,让被告放松警惕,在起诉书中会少列诉讼请求。当然,也可能因财产调查的限制,有些财产如银行存款、股票资金等需要通过法院调查才能知道,不得不少列诉讼请求。为此,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原告可以在庭审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向法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 对于诉讼请求的增加,千万不要不好意思为法庭增加麻烦。处理麻烦是法庭的职责所在,当然更为重要的 ...... 离婚诉讼过程中的注意问题 1.起诉前五项准备 (1)取得家人的支持 诚如结婚并不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一样,离婚同样不只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家人特别是父母的支持,对于离婚中相关纠葛的处理以及离婚后安稳地度过转折期,对当事者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家人对当事者离婚意愿的支持,并不意味着一起卷入相关的纷争中。实践表明,配偶一方的家人与对方一齐处子对立面,常常会使离婚矛盾进一步扩大,使很多本该能调解解决的离婚争议无法达成。 为此,家人的正确支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一是对自己的子女提供情感上的疏导,离婚并不是件什么大不了的事;二是寻找适当的时机与对方沟通,从情感上打动对方,协助调解方案的达成;三是当调解无法达成时,从情感上表示理解;四是涉及小孩抚养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人身安全的保护 陷于离婚争议中的当事者,情绪的波动往往较大。特别当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倾向,或者是离婚的提起是由于一方存在其他过错时,情绪的对立往往更为突出。在离婚的商谈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言语的攻击,甚至简单到一个眼神、一个动作都会被认为是对对方的不屑或侮辱,稍有不慎便会暴力相向。 因而在离婚的商谈过程中,人身安全的保护非常重要。把握此原则,在言语上要尽可能克制,风凉话在这个时候没有任何意义,根本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理性的谈判与沟通,更可能促使调解的达成。 一旦出现暴力相向时,要及时的离开现场,或是报警求助。若出现伤情时,则要注意到公安机关验伤,保留相关的诊断证明,以备后用。而实践中一个有趣的结果是,在离婚谈判中出现暴力问题时,民警会促使双方“痛快”地达成离婚协议,以消除双方的矛盾。 (3)分居的审慎选择 在离婚争议中,若商谈根本没有可能,甚至有家庭暴力等危及当事者人身安全情形时,分居不失为一个避免争议扩大的一个有利选择。 但在分居决定做出时,有三个问题需要考虑好:一是婚是否真非离不可了,分居常会使婚姻处于不可调和状态;二是家庭中的财产是否作了相应的保护,比如财产权利凭证、个人贵重物品及衣物要一起带走;三是小孩日后的生活及教育问题是否一并解决了,或是自己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分居之后,居住地址一定要保密,别向对方透露,以免对方不断的骚扰,反倒造成自己居无定所。 (4)对方的极端行为防范 离婚的意思提出后,不愿离婚的一方要么出于和好的考虑,要么出于报复心理,常会作出一些极端的行为。比如以死相逼,甚至以小孩的人身安全相威胁,有的则扬言要向对方或对方的亲属下毒手,或是向公众揭露对方一些隐私等。 对于这些威胁,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对于以自残相威胁者,尽是避免与对方的正面冲突,寻求对方的好友(注意,这个时候对方的亲属不一定能帮上忙,反倒可能令对方亲属产生同仇敌汽情绪)提供帮助,陪伴对方一段时间,自己则选择分居。一段时间之后,此类极端情绪往往能消除。对于扬言威胁对方或对方亲属者,这一类行为看似恐怖,实际最好解决。在自己或亲属收到威胁信息时,及时向警方报案,此类威胁常常能够消除。对于要向公众揭露自己的隐私者,一方面要妥善地与对方沟通,另一方面则要明确即便对方宣扬也不能改变自己离婚的意愿。 (5)调解方案的积极启动 调解方案的启动,其实是以上四个方面的总括。一个专业的离婚咨询师常常能把握好离婚的调解步骤,即便调解无法达成,但对于双方矛盾的消除,对立情绪的减弱,当事人心理上的疏导,均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调解的实施可以分不同的阶段进行,从离婚的提出,到与对方的详细沟通,再具体到离婚方案的商谈,逐渐推进,不要急于求成。实践证明,离婚方案越早做出让步,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但不让步,并不意味着不商谈,在协议的签订时仍可以做出让步,以使离婚手续的办理更为顺利。 2.离婚答辩三大智慧 (1)管辖异议的提起与否 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人情官司仍无法避免。打官司先找好法院的情况仍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实际上“关系”的疏通并没有多大意义,很多时候给当事人的只是一个心理安慰。只要当事人一再坚持,“关系”给对方的保障往往难以奏效,毕竟法制在逐渐进步。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被告而言,管辖异议的提出有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避免对方先人为主的人情官司,先提出异议争取到心理上的平衡;二是督促法院正确管辖,特别是经常居住地不在户籍所在地时,管辖异议常能获准;三是争取证据取证时间,一般情况下在无特殊情形时,申请延期审理往往不会批准,但管辖异议的提出必然会有一个时间审理。即便当庭驳回,也会有一个上诉期。 (2)离与不离的答辩智慧 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特别是对于女方而言)常能获得离婚条件上的主动。中国现在的离婚制度,采取的是限制离婚主义,也就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第一次起诉通常不会判决离婚。而原告起诉离婚,都是想尽早实现离婚的目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是被告要能配合,否则第一次起诉常会被驳回。 在此种情况下,原告要想一次就实现离婚的目的,在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方面就应做出一定的让步。实践中,被告利用好这一点,在权益上多磨出一些是不难实现的。 (3)要求赔偿的答辩请求 离婚诉讼中不存在反诉的问题,这是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最大的不同。对于财产的分割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子女抚养费用的要求,均是以答辩的形式做出,并且不存在先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问题。 注意到这一点,不要被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误导。离婚诉讼并不只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应该审被告的答辩请求。 3.庭审策略八个要点 (1)增加诉讼请求 离婚诉讼请求出于策略方面的考虑,既可能是为省案件受理费故意少列财产分割请求,也可能是为给被告一个“烟雾弹”,故意少提诉讼请求,让被告放松警惕,在起诉书中会少列诉讼请求。当然,也可能因财产调查的限制,有些财产如银行存款、股票资金等需要通过法院调查才能知道,不得不少列诉讼请求。为此,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原告可以在庭审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向法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 对于诉讼请求的增加,千万不要不好意思为法庭增加麻烦。处理麻烦是法庭的职责所在,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而增加诉讼请求的方式,只需在庭审过程中口头向法庭阐明即可,由书记员作出记录。 若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在法庭第一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时调解成功,要么是双方和解,撤回起诉;①要么是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2)法庭发言简明扼要 离婚纠纷的特性所在,必然牵涉太多的情感纠葛。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都可能有满腔的抱怨要在法庭上一一抒发出来,并希望法官能充分了解自己的无辜和对方的过错。而法官往往会打断当事人的这种繁复的陈述,要求当事人简明扼要地叙述相关问题。很多当事人一被法官打断,下一步则不知道该说什么了,只得放弃不再陈述。 有经验的律师事先就会告知当事人法庭的庭审步骤,一个完整的庭审过程会有以下十四个步骤,即①原告阐明诉讼请求;②被告答辩;③原告举证;④被告质证;⑤被告举证;⑥原告质证;⑦法官询问原告;⑧法官询问被告;⑨原告及代理人发表第一轮法庭辩论;⑩被告及代理人发表第一轮法庭辩论;⑧原告及代理人发表第二轮法庭辩论;⑩被告及代理人发表第二轮法庭辩论;⑩原告最后陈述;⑩被告最后陈述。 而法官对当事人的询问,一般围绕以下七个方面发问:①双方如何认识;②结婚登记时间;③婚后有无生育子女;④婚后感情如何;⑤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⑥有哪些共同财产;⑦有哪些共同债务。 当然,每个法官的庭审方式会有所不同,但都大同小异。当事人针对以上情形,阐述清楚相关问题即可。 (3)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离婚诉讼涉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庭审之前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拟申请出庭作证证人的具体身份,要证明的内容。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常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特别是另一方的过错情况;二是证明双方对外的夫妻共同债务。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常会向法庭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或是向第三人书具的借条等。这些书面证词,在证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一般不会确认效力。而有经验的当事人常因此而拒绝质证。 为此,若证人的证言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有关键作用,一定要在庭前准备好,并且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别指望法庭会通知当事人是否要申请证人出庭,也别等到下一次开庭时再申请出庭,因为你根本不知道庭要开几次。 (4)申请财产评估或鉴定 对于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双方争议较大的,则要申请专业机构对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但要注意的是,评估一定要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否则,自行委托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意义,一般不会被采信,只能是白白浪费评估费。 财产的价值,如房产,可以先至房屋中介公司进行询价。中介公司给出的市场价会略高于评估公司评估的价值。这样,事先做到心中有数,可以避免陷于不必要的争执中,尽可能达成调解为宜。若是出现一方恶意将房产转让或是将财产损坏,为追究对方的赔偿责任,则需要对财产价值作出评估。 (5)申请财产保全 在离婚诉讼中,往往会出现一方故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对此,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就尤为重要。 但并非在离婚诉讼中就一定非采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可,毕竟还涉及保全费的交纳及担保财产的提供问题。并且,如若离婚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则保全亦会随之解除,而之前交纳的保全费由原告方独自承担。 为此,申请财产保全要注意以下三个前提:一是有相对充足的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二是对方有可能在起诉离婚后不在同一个城市生活,以后找对方执行会比较困难;三是对方转移财产后,无稳定的职业及收入,以后不便执行。 (6)申请延期举证 对于一些一时无法取得,但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又非常重要的证据,要在庭审之前就向法庭提出申请延期举证。不要等到开庭后,涉及这方面的证据时再向法庭提出申请。这种情况下常会被法庭驳回,而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向法庭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要说明证据的具体内容,一时无法提供的原因,该证据与本案事实认定的影响。法庭认为确有必要的,会准许延期举证申请,但会有一个期限,到期仍未举出的,视为举证不能。为此,要注意一时不能提供证据只是因为时间上的问题,还是自己无法提供,必要时应及时申请法院协助调查。 (7)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切忌进行人身攻击,情理结合的法庭辩论常能使法官纠正在庭审过程中的一些有偏差的认识。在离婚诉讼中,法官为防止双方矛盾的激化,一般不准许当事人直接向对方发问,而是采取当事人直接陈述相关事实,由法官询问对方所述是否属实的方式来变通。 为此,在法庭辩论之前,若有相关事实需要法庭查清或补充,应及时向主审法官说明,以免遗漏了相关事实。 一般来说,法庭辩论主要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如何分割,小孩如何抚养三个方面来进行,生活中的琐碎细节则没有必要再一一列举。我们常要求当事人在这一阶段配合好律师来发言,当事人主要从情的角度来说明自己的观点,而律师则主要从法与理的角度向法庭阐明自己的代理意见。 (8)审阅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是对整个庭审过程的完整记录。一般来说,一份完整的庭审笔录,除了包括前述第(2)点所涉及的十四个庭审步骤的记录外,还有对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核实,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告知,以及举证期限、下一次开庭的时间等内容。 由于记录的速度相对于语速而言,肯定要慢,因而书记员在记录的时候常会以缩略或概括的方式记录当事人的发言。稍不注意,甚至有可能将当事人的陈述内容记错的情况发生。因而,在庭审之后一定要认真审阅笔录内容,发现有错记、漏记的地方,要及时要求书记员更正。 不要指望主审法官对整个案件事实都掌握清楚,每个法官都有大量的案件要审理,这个案件庭审结束后紧接着下一个案件又要开庭。等到其抽空制作判决文书时,可能对庭审过程早就淡忘了,庭审笔录则是一个重要的佐证依据。并且,有的合议庭成员并未参与到庭审过程,也只能借助庭审笔录来了解案件事实。若对判决结果不服,需要上诉时,二审法院的法官更是只能从庭审笔录了解案件的事实。为此,庭审笔录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了。一般情况下,应在每一页的庭审笔录下签字确认,最后一页还要署上日期。
一、离婚案件分为两种形式: (1)、若双方能够对全部事项协商一致,可以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应当起草严谨、完整,避免因起草不当,造成日后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诉讼; (2)、若双方对某一项事宜未协商一致,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二、关于财产方面: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人一半。但是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抚养权的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随母亲;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以将来对孩子医疗、教育、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综合认定;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主要取决于孩子的意愿。四、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为不抚养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的较多。 五、不抚养孩子一方不因支付了抚养费,而免除将来孩子需要正常、合理的大额支出。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一定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费用和承担风险的范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比如明确合同价款包括的具本内容,未包括的内容发生时如何计取。 应当注意,固定总价适合于: (1)招标时的设计深造已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图纸完整齐全,项目范围及工程计算依据确切,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较大的设计变更,承包方依据的报价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会有较大的差异; (2)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承包方一般在报价时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3)合同工期较短,一般为工期在一年之内的工程。因此,我们在签订总价包死合同时,一定要结合承包范围,经过系统测算后才能签订合同。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可调价,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随资源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的价格。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较适用于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 目前我们多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签定施工合同,发包方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应当注意可调价格合同中价格调整的范围,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或增减。 3、合同语言要严谨,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为施工期间向业主索赔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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