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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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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是指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过程中,对居住房屋或者非居住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合法拆除房屋,给予房屋所有人一定的补偿,以房地产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筑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并建成新房的,对新房给予补偿,对应拆除但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成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部分不予补偿。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房屋拆迁,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计划,原则上不能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用决定公告之日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用评估方法确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一面积的宅基地安置。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房屋拆迁,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计划,原则上不能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用决定公告之日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用评估方法确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一面积的宅基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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