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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晚婚的婚假取消了吗,其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即: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已取消晚婚假)
据《人民日报》报道,2015年12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其中明确规定,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妇、独生子女父母给予奖励的规定。也就是说,从明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妇将不再有晚婚假和晚育假。自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来,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划生育条例。据调查,安徽、山西、江西、广西、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宁夏至少已正式颁布新的计划生育条例。这九个地方在新规定中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调整后,山西婚假30天,安徽、江西产假158天,广西、宁夏男性陪产假延长至25天。
晚婚晚育假目前已取消了。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婚丧、法定节假等法定休假,且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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