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基本产假98天 50.产前可休假15天。1、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其他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的女职工,应当暂时更换工种或者酌情减轻工作量。2、有五名以上孕妇的单位,有条件的,应当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休息一小时的工作时间,视为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加班;从事立场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立休息座位。3、允许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视为劳动时间。4、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由本单位全部承担。费用由原医疗资金渠道支付。5、产假期间发放工资,不影响原福利待遇和全勤奖励。6、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法律规定:《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生育儿童的夫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性增加产假50天,同时给予男性护理假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可不可以扣除。产假期间的生育补贴按照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发放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属公司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