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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指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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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年终奖十三薪”是奖金的性质,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用人单位在对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进行计算时,应当将劳动者年终奖十三薪计算在“前十二个月工资”之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而用人单位每月为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是货币性收入,当然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时不能扣除。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1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6条、第8条、第9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内容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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