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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煽动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者三次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 (二)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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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罪、盗窃、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罪的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文件一件以上的;(二)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驾驶证、车辆驾驶证或其他证明书的;(三)伪造、武装部队印鉴、盗窃、武装部队印鉴、其他证、车牌、车牌、车牌、车牌等。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第(1)至(3)规定标准的5倍以上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应认定刑法第375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严重。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l款的规定,伪造、改造或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明书、印鉴的,必须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者实施伪造、改造或买卖国家机关文件、证明书、印鉴行为,原则上构成犯罪,应立案追究。
我国刑法对逃汇罪的立案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应对公司、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立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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