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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终止的情形有: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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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公证是指公证处受理公证后,在发行公证书之前,由于法定原因公证处无法继续或继续的情况下,决定中止公证事项。根据规定,中止公证有以下几种情况:1、执照超过法定期限。《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当事人举证不足或需调查的,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应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45条第1项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6个月内无法完成的,必须中止公证。2、当事人撤回申请的。申请公证是当事人的权利,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不需要再处理公证的可以申请撤回,但撤回公证的申请在发行公证书之前,公证处必须允许撤回公证的申请,但是经过审查,公证费可以按照这个事项的收费标准的50%征收,公证书没有发行给当事人,但是被审查的是发行公证,当事人不能撤回申请,公证费也不撤回。3、由于当事人死亡或法人终止,无法继续或继续。当事人的死亡和法人的终止,不存在公证事项的权利承担义务主体,继续处理没有意义,必须终止公证。有的时候公证事项对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仍有意义,只要死亡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有人继续承担,公证处仍可继续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监护权终止的情况:《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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