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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因申请公...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因申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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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与听证员协商后应当决定终止听证:(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含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于依本程序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的;(五)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根据《公证手续规则》第50条的规定,公证事项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公证机构应中止公证:(1)由于当事人的原因,该公证事项不能在6个月内完成的;(2)公证书发行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3)由于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中止,不能继续公证或继续公证的;(4)当事人妨碍公证机构和承包公证人按照规定的手续,处理公证的;(5)其他应中止的情况。终止公证的,由负责人书面报告,由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查。终止公证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此外,公证机构应根据终止的原因和责任,适当退还部分征收的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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