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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终止办理公证的情形如下:

2021-10-27
根据《公证手续规则》第50条的规定,公证事项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公证机构应中止公证:(1)由于当事人的原因,该公证事项不能在6个月内完成的;(2)公证书发行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3)由于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中止,不能继续公证或继续公证的;(4)当事人妨碍公证机构和承包公证人按照规定的手续,处理公证的;(5)其他应中止的情况。终止公证的,由负责人书面报告,由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查。终止公证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此外,公证机构应根据终止的原因和责任,适当退还部分征收的公证费。

相关法规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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