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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股东不能查公司的帐。根据法律规定,股份公司的额股东仅有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而没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相关法律: ...
不可以,可以申请公司破产的是破产公司法人或者公司的债权人。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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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19条没有直接规定债务人之股东所持股权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从破产程序中应尽量保持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稳定的意义上讲,在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重整时,股东之股权与债务人财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企业破产法》第79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持有的股权,主要目的之一也是保障重整的顺利进行,便于股权的调整。 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即具备生效法律文书之性质,该计划中包括股权调减的所有内容均应当执行。股东的债权人对股权进行冻结的,因为在法律价值上重整程序应优先于普通执行程序,所以为执行重整计划,对相应数量的股权冻结措施应当解除。
一旦进入破产程序,财会人员就必须结合的内容、特点进行真实的会计核算。其重点应放在破产财产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内容上。主要内容应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全部财产、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实施财产清查、清理,编制财产清查清册,调整会计账务,编制财产清查资产负债表,并过渡为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落实其债权、债务,依法收回企业债权,确认债务;依法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数额;进行财产评估,确定其评估价值,并据以调整会计账务;依法进行清算,编制有关清算资料,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破产财产处置原则;依法进行财产变现债权清偿,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处理善后工作。
基于公司与股东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通常情况下公司破产并不能导致追究破产企业的股东的财产,但也存在几种例外的情况。 另,关于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破产后能否在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一概而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对破产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破产企业清算完毕之日起未愈三年的不能担任。 至于涉及到国有企业的则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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