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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司与股东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通常情况下公司破产并不能导致追究破产企业的股东的财产,但也存在几种例外的情况。 另,关于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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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以其自有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公司破产,只需要以公司所有的财产清偿债务,与股东个人财产无关。但是,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无法分离,混合在一起的,对于公司债务,股东应当承担继续偿还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宣布破产后,债务以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债务优先顺序承担还款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公司系拟制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称为法人,公司和股东对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人人格的体现,也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与公司是完全独立、分立的民事主体,股东的资产不属于公司资产,所以,公司债务不能要求股东清偿。 如果房屋属于公司财产,那么应放入清偿序列。但如果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无关的,又没有财产混同情形,不会受到牵连。
公司破产,股东不直接承担债务。破产企业以破产财产偿还债务,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债务。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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