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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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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归当事人所有。但对方对取得财产的当事人有资助,或者在取得财产过程中有辅助劳动,提供生活帮助的,收入或者财产应当一般共有。可以根据当事人在财产中的作用,可以确定不同的份额。2、同居后共同购买的财产属于当事人;按份取得的,可以确定按份共有。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4、同居后约定的财产按约定处理。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当事人所有。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现在有些男女确定关系后会同居,等到同居后双方感情发生变化,无法继续维持同居关系的,就会解除同居关系。因为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发生混同,难以区分,但是解除关系时要进行分割,那么,这时候要先区分同居财产。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财产,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双方的工资、奖金; 2、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双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双方的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不过,属于以上范围的财产,并不一定为同居财产,作为同居财产,应该具备以下的条件:1、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所以,同居以前,解除同居关系以后取得的财产,都将不属于同居财产,并且不能进行分割。2、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事实上,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并非全部共同共有,比如约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那么就不属于共同财产。所以,符合以上条件范围内的财产,即属于同居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将可以进行分割。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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