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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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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意见》,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分割财产时,通常可按下列步骤进行: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和估算。确定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然后估计共同财产的价值,并得到双方的认可。第二步,明确每项财产的产权,合理分割。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任何协议,理论上应该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产权归谁。如无需登记,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如果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且不可分割,应通过协商解决,决定一方完全取得财产,另一方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由双方协商解决。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一般原则是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按照等分原则处理,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有配偶的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作出判决。
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同居纠纷中财产的分割方式: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照顾的原则判决。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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