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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涨一尺,员工福利待遇增一寸试问各位同仁,哪个服务员愿意在一种“安无定所、居无定处、干牛马活儿、吃垃圾饭”的恶劣工作环境下安于在你的企业工作?恐怕没有!所以光靠精神引导、思想工作的单一手段,在很多情况下都是行不通的。在我曾工作过的一些企业中,就有服务员因宿舍环境较差(多为地下室,床位拥挤、杂乱不堪)、所提供的餐食质量较差而离开;还有因实习学员受到苛刻待遇,领队教师对企业提出抗议,进行交涉未果而由校方率队集体退出的事件发生。
1、退休人员和单位之间只能视为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因此工资金额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雇佣关系是指雇主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支付相应的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在雇主和雇主达成合同的基础上建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2、关于退休人员的再就业。各地要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退休人员再就业不适用于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一切以用人单位和退休职工的就业协议为准。原则上不给予任何补偿。补偿的目的是支付给员工失业,没有收入,给家庭和个人造成一定困难。退休人员有退休费,不能支付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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