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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
1、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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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如下: 一、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二、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三、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四、安全运送义务。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
在托运关系中托运人如实申报的义务主要包括了要准确填名收货人的一些基本信息,而且要填好货物的信息,如果该货物出现了严禁托运的情况,托运方式可以有权拒绝的。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的义务有: 1.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3.妥善保管租赁物。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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