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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的通知》(京政法制复字[1999]4...
为保障申请人、第三人依法行使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行政复议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于行政复议律师可以阅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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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据此,在公安侦查阶段要告知的仅是鉴定结论,本案的公安机关已告知你死亡的原因,如此就是鉴定结论,公安并无错。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依法是不能查阅案卷材料的,如其提出这一要求公安机关当然要予以拒绝。
以下是有关行政复议案卷查阅权限的解答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及代理人(以下简称阅卷人员)查阅行政复议案卷材料,应当遵守本规则。 二、阅卷人员在查阅案卷材料前,应主动说明来意,出示身份证明,经复议工作人员同意并填写《阅卷登记表》后,方可查阅相关案卷材料。 三、阅卷人员可以查阅、摘抄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卷材料外。 四、阅卷人员应当在阅卷室内进行阅卷,不能将案卷材料带出室外。 五、阅卷人员在阅卷时,应保持案卷材料的整洁和完整,不得拆卷、抽取、涂改、圈画、污损及增添新材料。 六、阅卷人员在阅卷时应当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不得干扰他人阅卷或干扰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工作。 七、阅卷人员应保持阅卷室内的清洁卫生,不准在室内吸烟、吐痰、乱扔纸屑和废弃物,不准在阅卷室桌椅及墙壁等处乱写乱画。 八、阅卷完毕后,阅卷人员应办理好归还案卷材料的手续,经复议工作人员检查后方可离开。
案件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不可以查阅案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也就是说,律师只能在起诉阶段查阅案件材料,在侦查阶段不可以进行查阅,只能按照相关规定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或者通信,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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