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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到养集体土地使用权

2022-03-23
1992年迁入户口,1998年土地第二轮承包开始,但是若想承包农村土地,应符合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土地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地的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户口人员,属于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新生儿;(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已经迁入本村的子女;(四)符合国家移民政策到本村落户的;(五)其他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我个人觉得,如果你的情形不符合此两条规定,就无法主张分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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