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当事人户口是当地的体制内户口(如:农业户口等),并且未迁出的,就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就可以参与当地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
1、当事人户口是当地的体制内户口(如:农业户口等),并且未迁出的,就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就可以参与当地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当事人户口是当地的体制内户口(如:农业户口等),并且未迁出的,就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就可以参与当地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设区的市可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1992年迁入户口,1998年土地第二轮承包开始,但是若想承包农村土地,应符合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土地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地的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户口人员,属于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新生儿;(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已经迁入本村的子女;(四)符合国家移民政策到本村落户的;(五)其他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我个人觉得,如果你的情形不符合此两条规定,就无法主张分得土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21人已浏览
1,052人已浏览
433人已浏览
1,27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