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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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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关内容,依据是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据此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伪造公司债券罪的犯罪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和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的客观表现为: 1、伪造股票、公司和企业债券; 二、股票变更,公司.企业债券; 3、扰乱证券管理制度; 四、达到较大数额。 3、本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知道自己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和企业的债券行为是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希望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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