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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受害人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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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铁路部门组织不力导致旅客拥挤受伤的,铁路部门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铁路部门已经尽到了组织义务,而是因其他旅客的过错导致该旅客受伤,由存在过错的旅客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分为客运部门责任和行车等其他部门责任。客运部门责任分为车站责任和列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车站责任: (一)旅客持票进站或下车后在检票口以内因组织不当造成伤害的; (二)缺乏引导标志或有关引导标志不准确而误导旅客发生伤害的; (三)车站设备、设施不良造成旅客伤害的; (四)车站销售的食物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 (五)因误售、误剪不停车站车票造成旅客跳车的; (六)在规定停止检票后继续检票放行或检票放行时间不足,致使旅客抢上列车造成伤害的; (七)因违章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爆炸,发生旅客伤害的; (八)事故处理工作组有理由认为属于车站责任的。
作为乘坐人有权要求司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当然以上的赔偿项目还由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比如:误工费由受伤者的个人工资收入、住院天数及受伤者所在单位是否扣发工资等决定;护理费由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及所在单位是否扣发工资等决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由住院的天数及省内省外住院等决定;伤残赔偿金由所受伤是否构成伤残及几级伤残等因素决定。
具体的案情你没有介绍,按照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来看,如果铁路运输部门存在过错,对旅客造成的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赔偿,明确规定限额赔偿的,应该属于霸王条款,受伤的旅客有权要求对该条款变更或撤销,但如果铁路运输部门没有过错的,只能由伤者要求具体的侵权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双方的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有失偏颇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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