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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及如何处理:(一)申请对象条件按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象。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2、家庭住房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面积标准3、家庭成员取得我市非农业户口,在市内实际居住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赡养或抚养关系。5、符合当地廉租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二)申报地点和所需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5、当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提交申请材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当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 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复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审,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3、公示: 初审公示: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诉。 复审公示:对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4、轮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轮候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5、建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申请廉租房的程序因地而异,但申请人的条件至少有以下几点:1、当地城市居民,居住5年以上2、享受低保或民政部门登记在册子上的低收入者3、家庭住宅不足50平方米或人均不足15平方米,共同居住者有赡养.抚养关系。如果具备以上三点,可以询问当地街道工作人员,开始申请。首先,准备户口簿、身份证、房地产证明书、低保证明书等相关资料。然后到街道领取申请廉租房的核定表,填写申请表。之后,社区人员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进行实地访问和调查。初查后没有发现问题即将申请情况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没有问题的,上报房管局。随后房管局再审。如果没有问题,移交民政局检查。通过上述审查的,房屋保障部门将向社会公告,再次接受社会监督。未发现问题的,办理登记和租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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