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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权之一,人民检察院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化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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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事监督立案了后期有两种结果,一是起诉,二是不起诉。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有权对法院审判实施监督的,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指令法院对案件进行重审。监督机构的确立,在实体上明确了监督机制的基础,为程序上妥善运行监督机制做好了提前准备。对于现行法律中,监督程序不明确的缺陷,应当逐一通过法律法规进行阐明。对监督的提起方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的组成情况和回避情形、监督后发现违反法律规定应作出的处理方式、被监督者的救济方式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作出再审申请的;(二)认为再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三)认为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有违法行为的。此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自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以下理由申请监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和裁定;(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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