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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
当事人有没有事,是否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一最长时间为12个月。期限届满的,公安机关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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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后,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犯罪证据也不充实的话,会撤销取保候审,无罪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是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按以下程序解除:一是被取保候审人或其委托人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二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解除审核,取保候审。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及通知书》,具体办理解除手续。第三,办案人员向被保释候审人宣布《解除保释候审决定书》,被保释候审人在决定书回执上签字。同时,办案人员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被保释候审人到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判决生效后,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退还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其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告人。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变更或撤销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
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或者宣告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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