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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二、经确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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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二、经确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或者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提出确认申请的次月起支付。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前,按照工伤发生时的工伤保险政策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用人单位支付。四、老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改变的,自重新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起,按新的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政策依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164号)。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二、经确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或者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提出确认申请的次月起支付。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前,按照工伤发生时的工伤保险政策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用人单位支付。四、老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改变的,自重新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起,按新的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政策依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164号)。
具体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如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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