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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下列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或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了个人的需要而负的债务,主要包括: (1)婚前所负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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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为婚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债务。4、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所负债务。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债务。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二.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夫妻虽为婚姻共同体的共同主人,他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责任,法律上确立了个人债务的制度,其范围主要应包括: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不过,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力,除非债权人事先同意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5、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完全为满足个人欲望而负的债务;抚养非婚生子女所负的债务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下列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不予允许。为此,必须禁止通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违法犯罪行为或生产、经营等行为,拖欠贷款、税款、货款、借款、雇工工资、租金等,为逃避债务,假借离婚手段,将非法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夫妻或家庭所有财产协商分割给一方,另一方则单纯或主要承担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对此,无论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问题时,都要严加防范。一方面全面调查弄清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债务情况,另一方面对当事人达成的有关财产、债务协议严格审查、监督,凡有损于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 5、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属个人债务。在当代社会,在离婚过程当中,都必须要做出合理的财产和债务方面的认定,这对于日后也是非常有帮助的,所以在个人债务认定方面也是非常有严格的标准的,如果是属于个人债务的话,并不需要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下列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不予允许。为此,必须禁止通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违法犯罪行为或生产、经营等行为,拖欠贷款、税款、货款、借款、雇工工资、租金等,为逃避债务,假借离婚手段,将非法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夫妻或家庭所有财产协商分割给一方,另一方则单纯或主要承担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对此,无论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问题时,都要严加防范。一方面全面调查弄清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债务情况,另一方面对当事人达成的有关财产、债务协议严格审查、监督,凡有损于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 5、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属个人债务。在当代社会,在离婚过程当中,都必须要做出合理的财产和债务方面的认定,这对于日后也是非常有帮助的,所以在个人债务认定方面也是非常有严格的标准的,如果是属于个人债务的话,并不需要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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