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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应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应明确房屋坐落的地点(方向、朝向、门牌号码等)、类型(公房或私房)...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 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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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出售时,买卖合同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和四面界限,土地宗地号(土地规划局批准的每宗土地使用权证的编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成交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应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应明确房屋坐落的地点(方向、朝向、门牌号码等)、类型(公房或私房)、结构(木制、砖制等)、质量(新旧程度、使用状况)、房屋四至、邻界状况及附属设施等内容。 3.数量。 应写明房屋的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居住面积(平方米)、楼层数或房间数等。 4.价金。 这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应先由当地房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估价,确定出最高价格的限度,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在此限度内自由协商确定,最后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5.交付方法。 6.交付期限。 应写明交付价款的期限和交付房屋的期限。 7.交付地点。 8.违约责任。 即未按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在合同中应确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如的数额或比例。如有必要还可写明赔偿损失的方式。 9.解决争议的方法。 即双方发生纠纷后是申请仲裁还是提起诉讼。 以上是房屋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中还可约定其他条款。
民法典规定,进行房屋买卖时,需要提供的证件包括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房屋的房产证、完税凭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房地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房地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无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一条 【房地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房地产地址、面积等必要材料。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交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遗赠的材料;(4)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证明;(八)其他必要材料。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依法备案的,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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