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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建设项目在验收或者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一)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二)冶金、有色、建材...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十五日之内,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建管交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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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新建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和公共配气管道的设置,应当符合省建筑燃气安全技术规程。
工程竣工检验应提供的资料如下:1、计划部门批准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计划许可证(复印件),但必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和该建设部门的印鉴明确记载原件存在的地方。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上该建设公司的印鉴,明确记载原件在哪里。3、公安消防部门批文,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一)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生产、贮存及输送管道(网)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干线的单孔跨径超过一百五十米的特大桥梁和大型隧道,Ⅰ级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Ⅱ类以上机场,年吞吐量二百万吨以上的大型港口; (三)大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Ⅰ级挡水坝,装机容量一百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三十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五百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四)省、市二百千瓦以上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通信枢纽的程控机主楼; (五)大中城市主要供电、供水、供气、输油管(网)的调度控制工程; (六)大型工矿企业,大型粮油加工厂,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大型海洋平台,二万吨以上大型船坞项目,高度超过一百米(地震基本烈度Ⅶ度和Ⅷ度区中软、软弱场地高度超过八十米)的建设工程; (七)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范围内或者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地区内,占地范围跨越不同地质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建设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前款规定之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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