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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是一项长期活动。在这个工作期间,我们很多人会疏于运动而产生很多职业病,比如计算机专业的颈椎之类的,在医院,医生护士之类的职业病应该更为明显。在职工因职业病需要提前办理退休时,我们就称之为病退。但是病退并不是说自己有职业病就可以直接退休。那么企业职工病退的条件规定是什么呢?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蔡美琴律师解析。企业职工病退的条件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关于病退,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病退。 相关规定,对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生产岗位;在1998年 7月1日后参加工作及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后补缴的,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及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或按月领取的生活费按省政府第139号令有关规定,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组成,其中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增发调节金。在此基础上,其基本养老金或按月领取的生活费按正常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计算,每提前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根据大劳发[2004]62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病退。”根据劳部发[1994]259号《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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