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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租公租房可落户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京籍无房家庭租房,其子女可以享受在租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非京籍家庭,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
1.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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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集体户籍,租住公租房的,可以落户到所租住的公租房上; 2、京户无房家庭,在一个区租住3年以上的,子女可以在租住房所在区上学; 3、非京籍的,根据“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可申请办理在租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
集体户籍可视为当地户籍,在南京买房无影响。一个是当地户籍居民,另一个是外国户籍。根据南京现行的户籍政策,单位和人才市场的集体户籍仍视为当地户籍,按照南京户籍买房的规定执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未婚,民政部门还需要出具未婚证明。《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意见》 第一条 确定执行对象 (1)取得硕士以上学历、高级职称(含副高级、正高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年龄在40岁以下。与宁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购房时不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市社会保险)证明。 (二)因赠与取得房地产的,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3)因司法判决、司法调解取得房地产的,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因司法拍卖取得房地产的,按照住房限购政策执行,购房者应当具备购房资格。 (4)因征收货币化安置再次购房的,根据市建设委员会的审计意见,在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数量或面积及以下房屋时,不实施住房限制政策。 第二条 社会保障和个人所得税证明的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按个人所得税证明确定纳税证明,因未达到起征点而未纳税的月份累计。 (2)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养老保险的,其他社会保险(城市社会保险)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城市社会保险)证书予以认可。 (三)在江苏省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认可个人所得税证明。 (四) 对非本市户籍家庭,由家庭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时间最长的成员确定。 第三条 购房证明有效期的认定 (一)2017年3月16日前已签发购房证明的:因有效期过期且未重新申请购房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执行。《南京市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认购或合同确认商品房,《南京市网上存量房交易监管系统》二手房合同打印或确认提交。购房证明过期的,可以续签,继续有效。 (二)因购房证明遗失申请补发的,证明在有效期内但未购房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6号)执行。 (三)新开具的购房证明有效期调整为180天(现为90天)。
北京公租房租住五年可以买,但但国家优先回购。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且已纳入公租房实物保障范围的城镇中偏下收入家庭,可自主选择承租或申请购买所租住公租房全部或部分产权;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在当地连续租住公租房满五年,可以申请购买其所租住的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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