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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分解来解释,完整的阐述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纵横法律网-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何向前律师。
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诉讼上各种效果所归属的主体的一般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归属的主体所必要的法律资格。主体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资格,法院就无从对其行使审判权。如果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判决的利益或不利益将无从归属。当事人资格的诉讼法主体,一般应享有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能力,如果在诉讼中丧失当事人能力(如公民死亡或法人合并、分立、终止等),还需要有人承继诉讼。所以当事人能力总是存在着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关联性。但是,位这种关联性与一致性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必不可少。诉讼当事人能力问题,是诉讼法上的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并非诉讼权利能力存在前提,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存在一定的分离性。有
诉讼权是指公民为解决争议进行诉讼活动,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国公民一出生就具有中国国籍,就是你所说的“合法公民”,没有年龄要求。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当事人主体资格不以年龄为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因此,婴儿有民事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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