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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
(一)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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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通过) 2007年修订的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开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日期一年未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如果两年没有开始开发,土地使用权可以免费收回;但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所需的前期工作,除外。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超出约定的动工期满一年未开发的,可征收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使用权。具体闲置费由土部门按规定计算。 土地闲置费征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已签土地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为: 1、经营性房产用地,为出让金总的1.2%; 2、建设用地为让金总的0.8%; 3、工业设施用地为出让金总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总额不超出让金合同总的20%。 二、未签土地出让合同或未办划拨用地手续,按各地规定征收,计征时间不超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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