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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种: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 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
1.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给或者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2.清算组不依照《》规定向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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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愿清算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组成人员包括公司股东或聘请的相关法律、财务人员,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组成人员包括董事或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在强制清算中,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优先考虑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进行的,法院也可以指定相关中介机构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又称清算人,是指在公司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机构。公司一旦进入清算程序,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经理即应退任而由清算组行使管理公司业务和财产的职权,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在公司被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情况下,清算责任主体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清算责任的,应当视为对债权人的财产损失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或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者债权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清算主体有未尽清算责任的行为,造成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等,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遭受实际损失的,清算责任主体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清算主体应与公司法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给或者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2.清算组不依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依《》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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