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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又称清算人,是指在公司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机构。公司一旦进入清算程序,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经理即应退任而由清算组行使管理公司...
1、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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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一般是股东。如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一般为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如果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以下人员或机构产生:(1)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破产清算组的主要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的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制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 清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1、清算组的构成及何时开始清算; 2、企业的主要资产情况; 3、企业的主要债权债务情况; 4、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 5、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 6、剩余资产的分配情况。 注销时间顺序 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会决议 15日内成立清算组 10日内通知债权人 60日内报纸公告 45日后 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资产出具清算报告(股东会确认)30日内 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股东会决定公司解散,形成决议,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2、决议形成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4、清算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报债权债务法定时限截止),开始清算; 5、清算结束,制作清算报告; 6、股东会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 7、自清算结束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8、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申请人领取注销通知书,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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