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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最低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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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类地区1830元类地区1620元。
对于误工费的最低数额,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者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2006〕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52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390元,长丰县360元。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5.7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9元。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由原来的每户月人均230元提高到260元,所需资金按低保金来源渠道分级负担。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后,企业协保人员生活费同步调整,3县城镇低保标准根据各县实际作相应调整。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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